批阅群众来信应作为一门必修课
3047 2019-06-02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1995年3月10日钦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3日钦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12年12月27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人大信访工作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重点,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大代表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符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章 范围 职责 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内容的来信来访:
(一)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代表和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三)对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对本级人大选举及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和行政行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八)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信访案件;
(三)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的处理;
(四)办理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查处或协助查处的重要信访案件;
(五)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六)反映信访情况、动态和重要信访问题;
(七)指导、督促本市所辖县区人大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信访问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权限,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统一受理、统一交办、分别办理、综合分析、定期反馈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送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来访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受理范围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交有关机关办理;
(二)责成、督促有关机关处理并报处理结果;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四)直接调查处理;
(五)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组织专门调查组或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在执行国家法律、命令和政策方面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转主管机关处理;对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得转送当事人,应转上一级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转上述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处理,重大问题应当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一般案件转原办案机关处理;重大案件或对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得转送当事人,应转上一级主管机关或上述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处理,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上一级主管机关或上述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处理。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和检举,一般案件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机构负责处理,重大问题报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一般应转代表的选举单位调查处理,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必要时组织专门调查,涉及代表资格问题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办公室或人大专门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处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必要时,可以调阅案卷,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认真及时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对于来信来访人提出无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与催办督办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三个月,并同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二)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也可以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办理情况。督办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商、协调等方式进行。
(三)信访案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可以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共同进行。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根据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后再作处理。
第十九条 承办信访的机关,对交办的信访案件,应指定人员负责,及时查处,对重要信访案件,机关负责人应亲自过问,主持研究。
第二十条 承办信访的机关报送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国家法律、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如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提供参考。
(二)为保证向上级报送信访情况的真实性,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进行调查了解时可以请有关机关、组织予以协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23日钦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