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须知

Admin 2017-05-21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条例》关于人民来信办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重要纽带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信访工作达到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满意的目的,结合群众来信及办理工作实际,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写信提出意见、建议和反映问题,实现群众与党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效互联互通,特为群众来信作如下提示。

    一、来信受理范围

    (一)地域受理范围

成都市下辖11区(锦江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高新区、新都区、温江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6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4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信访事项,均可向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写信提出。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来信不予(再)受理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信访不予受理,应当向以上相应机关反映。

(二)依据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解决。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解决。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事项,不再受理。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不再受理。

三、来信书写注意事项

(一)群众来信应当遵循一事一信的原则,叙述信访事项应当条理清晰、内容详实、证据真实可信。

(二)来信应当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可采用书写和打印的方式。

(三)来信群众需写明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寄信地址:成都市锦悦西路2号;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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