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三个信访”建设成为办信工作的新遵循
1969 2018-12-21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李雪莹。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高度引人关注。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北省民政厅厅长彭军,就相关问题与网友互动交流。彭厅长,欢迎您!
彭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救助工作领跑中部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主持人:目前,湖北有多少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请彭厅长先为大家做个整体情况的介绍。
彭军:首先非常感谢省政府门户网站给我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民政工作事关民生,担负着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任务。一提到民政工作,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确,社会救助工作在民政工作中的地位是首当其冲的。2017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民政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6.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37.2万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25.4万人;全省共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231.9万人次,实施直接医疗救助92.2万人次;共实施临时救助30.1万人次。
主持人: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能不能通过横纵向比较,用一组数据来印证说明?
彭军:民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2017年,全省共下拨中央和省级社会救助资金100.2亿元,较2012年(65.1亿元)增长54%;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555元/人·月、4646元/人·年,较2012年增长68%、190%,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329元、196元;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8750元∕人·年、8377元∕人·年,较2012年增长317%、424%;医疗救助全面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和住院救助起付线,率先在全国探索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模式,资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覆盖率达到100%,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救助平均比例由2012年的50%提高到70%;临时救助的频次和力度不断加大,平均每人次救助1075元,户均救助水平较2012年增长78%;集中、分散供养孤儿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6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全省1.6万名孤儿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从2016年1月起,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共惠及困难残疾人100万人。
2013-2015年,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支持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纳入为民办实事范围,省级财政投入4.3亿元,资助全省499所农村福利院进行危房改造。2016-2017年继续投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2.1亿元支持67所福利院进行改造。同时,今年下拨1.2亿元支持全省农村福利院开展“冬暖工程”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建有农村福利院1204所,床位数达到11.4万张。同时,我们围绕脱贫攻坚大局,不断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标准、对象、管理方面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五保条件的实行应保尽保,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均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用制度织密扎牢民生安全网的“网底”
主持人:社会救助是民生安全网的“网底”,民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彭军: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政工作,特别关注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通过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等民政工作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等系列举措,压实各级政府底线民生责任。
第一,完善政策体系,探索建立了“8+1”社会救助模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省及时修订《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领先全国出台《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配套出台《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于一体的“8+1”社会救助体系,覆盖城乡、托底保障的“安全网”不断编牢织密。
第二,健全制度体系,形成五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着力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目前,全省103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80%调整公布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目前,我省保障标准领跑中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5年底,省、市、县三级全面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四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目前,全省1234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设立了1424个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覆盖率达到100%。五是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第三,建立责任体系,配套三项监督检查措施。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对市州党政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压实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同时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引入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估,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二是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关审计工作;三是发挥人大、政协和群众监督作用,全年共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9件,受理群众来信及信访60余件。
主持人:以前,由于多方面原因,在社会救助领域,城乡差异较大,在推进城镇化的大背景下,社会救助在协调城乡统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彭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涉及民政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现了城乡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一体,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取消了城乡差别。一是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保障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统一了审核审批程序,统一实行按标施保、重点救助;二是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将原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整合为城乡特困人员,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供养内容上城乡完全一致;三是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实现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由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拓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四是临时救助对象类型、救助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实现城乡完全一致。
主持人:作为民政部门,肩负着低保兜底脱贫和医疗救助扶持脱贫两项重任,在倡导全面脱贫奔小康的背景下,民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彭军:为了有效发挥脱贫攻坚社会救助职能作用,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制定的收入核算办法进行劳动力系数折算或定额扣减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暂时就业的,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就业成本,实行低保渐退,暂缓调整。二是着力做好贫困人口“应救尽救”工作。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加强与大病保险的衔接,提高分类分段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九种困难情形,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救尽救。三是加强农村低保、五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对接,确保各类对象情况明、数据准,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共治共享新格局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更舒心”
主持人: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需要一个一个部门跑,同时也存在个别困难群众因行动不便、文化水平不高等自身原因无法及时申请到救助,民政部门有什么好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彭军:为解决这个问题民政部门着力建机制强能力,打造社会救助工作共治共享新格局。一是加快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当前正在加快建设民政综合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较好地发挥部门联动、综合施救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多部门参与的困难群众救助共2004起,惠及困难群众11万余人次。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定期开展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比对,督促各地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覆盖范围,推动各地提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着力实施同教育、人社、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在线开展数据比对,加快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三是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试点。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研究我省实施办法。四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常年不间断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监督问责,坚决杜绝慵懒散软现象,让老百姓好办事、效率高、不添堵。同时,推动主动识别、精准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以精准救助为目标全面提升民政托底作用
主持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哪些主要的目标措施?
彭军: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导向,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以精准救助为目标,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整体功能,全面提升民政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托底作用。一是稳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二是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组织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科学界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推进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冬暖工程”建设,确保到2020年前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三是运用大数据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精准度。四是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增强救助时效性。继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照料安置、协助返回等救助。
网友互动环节
主持人:感谢彭厅长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解读。今天的访谈,我们还准备了一些来自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等方面的网友提问,我们从中挑选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请彭厅长解答回应。
第一个问题来自一位外出务工的网友。这位网友问:我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我常年在外打工,能不能为父母申请低保?
彭军: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人都有申请低保的权利。像这位网友所说的情况,可以由其代为提出申请。至于能不能获得低保,则要看是否符合条件。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即是否获得低保,其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人均收入都要符合条件。具体到这位网友的情况,其父母是否能享受低保,要看父母具体的财产和收入情况。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如果财产符合条件,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来判断其父母的收入:第一种情况是常年在外打工但没有独自成家在外生活,则打工收入应当计入全家收入,平均计算包括父母在内的全家总人口人均收入;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在外成家独自生活,则要将赡养费计入父母总收入计算父母人均收入。两种情况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就可以享受低保,超过则不能享受。
主持人:接下来这个问题比较尖锐,这位网友问:社会救助应当公平、公正,对于“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各种“错助”“骗助”行为,如何有效制约?
彭军:社会救助维护的是底线公平。为了防止“人情保”、“关系保”以及“错助”、“骗助”等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完善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缩小制度漏洞和人为自由裁量权。在制定《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推动各地制定了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出台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临时救助9类困难情形,规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防止救助的随意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这些规定,使程序更加严格、更加规范,群众更加信服、更加认可。二是运用大数据比对监督提高救助对象精准度。从2015年起,我省着手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目前,省、市、县三级核对机构和核对平台已全面建成,并实现了与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社保、税务、公积金、农业农机补贴等信息的线上或线下共享。各级民政部门对所有已享受低保和新申请救助的对象定期进行全面核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且查证属实的,全部及时进行了清理。今年,我们运用省级核对平台对全省低保对象在汉房产信息进行比对,清退不符合低保对象2186户。三是强化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低保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到“两榜公示、长期公示”,并对公示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切实做到便于群众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注重发挥舆情监督作用。今年媒体曝光洪湖市特教学校侵犯低保对象救助权益的事件后,全省迅速全面排查整改了侵犯低保对象救助权益问题等。四是借势借力清理焦点难点问题。从去年起,借巡视、纪委大数据比对、审计等监督之力,民政部门不护短,在彻底清除遗留的“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等问题的同时,达到了宣传政策、教育干部群众的效果,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主持人:第三个问题来自一位比较关心脱贫攻坚的网友,这位网友问:当前媒体上广泛宣传“五个一批”助力脱贫攻坚中农村低保主要是兜底脱贫,建档立卡对象和低保对象到底是什么关系?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是不是脱贫了就不能享受低保了?
彭军:这个问题问的很好,问出了当前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对于两类对象是什么关系,国家的政策规定很清楚,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不同的。两者有重合,但并不是相互包含的关系。农村低保是保障基本生活,主要是在兜底脱贫中发挥解决贫困户基本生活困难的作用。目前,我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我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4646元/年,远远高于2952元/年的国家贫困线。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高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按政策规定增发了低保金,较好保障了兜底脱贫对象的基本生活。对于脱贫了能不能享受低保,这要看具体情况。因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如果脱贫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则可以继续享受低保。
主持人:感谢彭厅长为网友答疑解惑,我们有理由相信不断提升的社会救助水平将带给困难群众更多温暖。再次感谢彭厅长做客今天的在线访谈。
彭军:谢谢网友们的提问。民政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标对表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积极研究探索,努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努力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体系。谢谢大家的关注,再见。